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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