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