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戒毒场所应当坚持科学戒毒,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进行医学戒治、心理矫治、认知矫正、康复训练、社会适应、延伸跟踪指导。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经其申请、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同意并报区公安机关备案,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