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镇、街应当落实专门办公场所,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和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将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根据吸毒人员染毒情况、行为特征、现实表现等,综合评定吸毒人员的风险等级,实行分类分级管控,并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职业培训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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