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时,发现夹带疑似毒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并向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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