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交通运输工具,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驾驶证照。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货运驾驶人员吸毒筛查机制,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