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前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每季度向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