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财政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第三方专家评议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予以结题。承担该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不受影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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