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受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科技成果和项目进行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做出虚假评估、鉴定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科技成果、科技项目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