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区政府及其科技、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听取科技企业、科技人才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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