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建立科技创新活动的诚信监管体系。 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和非法挪用财政科技经费,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取得的资助、优惠待遇和奖励,追回有关经费和奖金,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享受优惠待遇和成果奖励。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控股的其他组织,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