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四条 本市建立市、区、镇街三级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供水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和场所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求,根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