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或者场所的公共秩序,保证运送患者和救援物资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疗卫生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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