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或者培训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供应的; (四)不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调查,或者阻碍、干扰调查的; (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调查、报告、控制、处置、救治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违反规定造成个人隐私信息泄漏的; (七)其他不履行应急职责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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