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各级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 (二)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三)拒绝接受或者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医学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 (四)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 (五)对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防护装备的; (六)故意隐瞒本人传染病病情,违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