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引发病原传播和传染病事件发生的,依照环境污染防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