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