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