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有下列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之一,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囤积居奇的; (二)对所推销的防疫、防护用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物资的; (四)其他扰乱市场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