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四)拒不服从应急指挥调度的; (五)其他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