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经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四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因素、隐患已经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的,应当向同级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市、区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政府作出或者接到上级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区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调查事故责任,对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善后学习,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