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区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相关建议、提示、指引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授权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持续进行,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信息。禁止传播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