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区政府负责组织镇街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区域和场所管理、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