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联防联控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联防联控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响应联防联控工作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单位责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设施,为职工提供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建立与所在镇街、村居的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三)设立健康管理员,向职工和其他相关人员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根据需要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方式; (五)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