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联防联控

第六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联防联控 第六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做好消毒通风、健康监测、人流控制等工作,确保公共交通站场和公共交通工具有效落实应急防控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运送。 海事部门会同海岛所在地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渔政、海关等部门,建立海上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海岛、海域内的有关应急工作。 物流快递企业、客运服务企业、网约车企业等应在响应期间执行交通应急管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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