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及相邻地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应急预案对接、应急措施联动,共同做好区域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