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场所设置规划,明确人员安置、隔离医学观察、应急检验检疫和医疗救治等场所的设置要求和配置标准等。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储备集中安置场所、集中隔离场所等,并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保障常态化防控与应急状态的快速衔接转换。大型公共建筑应急需求转换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集中安置场所、集中隔离场所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场所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