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推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技术与相关信息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做好通关服务保障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现场处理。镇街、村居卫生服务机构协助有关部门、机构落实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有关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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