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政府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成立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代表本级政府发布相关决定、命令、公告、通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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