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学校、托幼机构、托管机构; (三)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机构; (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七)景区景点、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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