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储备供应、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等体系建设,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按照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组织村民、居民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求。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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