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七条 评定委员会应当将确认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以及负责调查的公安派出所和其他受理单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还应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未确认的,还应向申请人或者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