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和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可以给予通报嘉奖或者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根据事迹和贡献,分别颁发金、银、铜三个等级的奖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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