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或者牺牲的,经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抚恤奖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至一百万元抚恤奖金; (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至八十万元抚恤奖金;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至六十万元抚恤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 见义勇为负伤或者牺牲人员获得国家和本省见义勇为奖励的,仍可获得本市见义勇为奖金和一次性抚恤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