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负伤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或者丧葬费等,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人不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补足;不能享受工伤和医疗保险待遇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先行支付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无侵权人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补足;不能享受工伤和医疗保险待遇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承担。 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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