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在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逐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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