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 第十二条 实施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之外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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