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实施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且表现突出的。包括下列行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积极协助有关国家机关抓捕或者扭送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员; (三)抢险、救灾、救人等。 保安员、治安巡防队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的行为,符合前款规定的,确认为见义勇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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