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