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鼓励公民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