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对施工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期间,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