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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