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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