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转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施工单位三年内禁止在本市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