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公安、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认定存在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启动倒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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