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该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发现上述问题后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不予核准进场施工,并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