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