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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