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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