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